中共宿迁市委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鼓励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www.cywh.gov.cn 日期:08-09-17 11:29:04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宿迁市鼓励投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鼓励投资优惠政策
 
  为鼓励各类投资者投资宿迁,进一步打造宿迁在淮海经济区乃至全国更大范围内投资成本最低、政策优惠最好、服务环境最佳的城市品牌,根据现阶段宿迁发展实际,特制定如下鼓励投资优惠政策:
  一、投资工业项目优惠政策
  (一)土地优惠
  一般性工业生产性企业用地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最低限土地价格标准实行挂牌出让。对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下(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鼓励进标准厂房或利用盘活存量的小块工业用地。对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亩均固定资产投资额必须在120万元以上、建筑容积率必须在1.2以上、预期年亩均税收贡献在15万元以上,上述三项指标值越高,土地出让价格越优惠。
  (二)税费优惠
  1.土地税费。进开发区工业生产性企业以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工业项目征地配套费(约定的土地出让金除外)由项目落户的开发区代缴。
  2.各项规费。免收建设过程中市权范围内的一切行政规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公布的最低标准执行。
  3.企业所得税。进开发区工业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含十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从获利年度起,前五年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五年减半奖励(按现行财政体制,企业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为纳税总额的32%),实行先征后奖。
  4.增值税。进开发区工业生产性企业增值税市以下留成部分前两年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三年减半奖励(按现行财政体制,增值税市以下留成部分为纳税总额的20%),实行先征后奖。
  5.营业税。进开发区工业生产性企业,自成立起5年内,营业税市以下留成部分的25%奖励给企业(按现行财政体制,营业税市以下留成部分为纳税总额的20%),实行先征后奖。
  6.电费补贴。进开发区工业生产性企业,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的,实行一定期间内的电费补贴。原则上,以投资企业上一年度的工业用电总量为基数,每千瓦时按省定标准折算,补贴下一年度的工业用电费(具体以每年度省物价局核准同意为准)。
  7.房产税。进开发区工业生产性企业自建或购买的办公和生产性用房,实际缴纳的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市以下留成部分,自企业投产后5年内,按年度全额返还(按现行财政体制,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市以下留成部分为纳税总额的80%),实行先征后奖。
  8.厂房租金。进入开发区标准厂房集中区的工业生产性企业,设备安装期内免收租金。租金可用该企业产生的税收开发区奖励部分予以抵扣。可以租代购,即已缴纳的房屋租金可抵扣购买标准厂房款。
  (三)大项目和外资项目特殊优惠
  对单个固定资产投资额6亿元以上和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内资项目,以及单体固定资产投资额8000万美元以上和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符合省点供要求的,实行土地点供。企业符合贷款条件的,政府协调商业银行做好信贷工作并加以督办。其他有关优惠政策可以在上述基础上实行“一事一议”。外资企业税费优费政策比照内资企业顺延一年。
  (四)高新技术项目优惠
  经国家或省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的前5年给予企业开发区财政实际所得的全额资金扶持;自投产年度起的第6年至第8年,给予企业开发区财政实际所得的50%的资金扶持;如企业产品出口产值达到其当年产值的70%以上,给予企业开发区财政实际所得的全额资金扶持。
  (五)软件和服务外包项目优惠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外上市企业及行业前50名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在宿投资兴办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或兴建软件园。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项目可以划拨供地;属于物流(仓储为主)、研发、工业设计等生产型服务外包项目可以参照工业类性质项目以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挂牌出让供应土地;属于划拨用地如改变性质应按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二、投资房地产项目优惠政策
  1.渣土管理优惠。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渣土实行分类管理。地基渣土外运的按标准减半收费,不外运、可以回填的不收费。
  2.地下空间开发工程优惠。独立建设的地下空间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免收市权范围内的一切规费。
  3.政策性商品房优惠。对按政策规定开发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定销商品房,所缴纳的市权范围内的规费,实行先缴后奖,房屋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交付使用的实际面积分期全额奖励返还。拆迁户购买政策性商品房免缴在拆迁补偿金额之内的契税。
  4.农民集中居住点优惠。城市规划区内农民集中居住点项目实行“零收费”制度,对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免收市权范围内的一切规费,所免规费用于小区内配套建设。
  5.市区高层建筑优惠。鼓励在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内建设高层建筑,凡单幢层数在8—11层(含8层)的,整幢建筑市权范围内的规费减半征收;12层以上(含12层)的,整幢建筑市权范围内的规费全免。市政府在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1%作为高层住宅专项补贴资金,对高层住宅电梯运行费用按每年1000元/台的定额(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补贴,专项用于电梯检测、维护费等支出。对在2010年前购买高层住宅的业主,其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仍按多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标准缴纳。
  三、投资三产项目优惠政策
  (一)大型商贸市场
  1.规费优惠。凡符合城市发展规划,新建、改造扩建的大型商业和专业市场,一次性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且自营超过30%的,对市权范围内的各项规费实行先缴后奖,在市场开业并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减半奖励给开发企业。
  2.税收优惠。新建、改造扩建的大型商业和专业市场开业后,以整体项目为单位,所产生的税收市以下留成部分,前两年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给开发企业用于市场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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